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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刘英丽
牟其中案再次引起关注。四位法学专家为牟案做出论证法律意见书,此后更引起法律界的激辩。重提牟其中案,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围绕信用证诈骗罪的讨论,从而厘清法律上的一些模糊概念。本刊为此专访了长期研究金融犯罪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
白建军认为,诈骗罪在中国现行刑法上的规定:就是以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信用证诈骗罪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立法上的模糊。
刑法第195条对信用证诈骗罪界定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白建军认为,第3条骗取信用证,是指采取虚构的掩盖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信用证并用于融资,按照规定只要是骗取了就构成犯罪。所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看牟其中案,法院做出有罪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抛开案件本身的证据问题)。
法律该不该这样规定是值得探讨的,白建军认为,法律应该区别对待信用证项下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骗取使用权是在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融资后,行为实施人已在还钱或者正在努力还钱,而骗取所有权是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
“这个界定非常难,不要说信用证这种国际结算,即使是国内贷款一旦还不上,都很难说他是想但还不上,还是压根不想还。”白建军说,“何况,当年很多立法的人对信用证的结算环节都弄不清楚,所以很难制定明确。”
更多地人在担心,牟其中案将成为一个“标杆”——在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情况下,成为以后类似案件判决的评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