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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若干规定

2003年11月26日 08:04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巩固清理超期羁押成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实行、完善听取和告知制度。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由承办部门办案人员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即应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看)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规定》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或其上级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检察长对于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作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规定》要求实行羁押情况通知制、办案期限届满提示制、定期检查通报制。《规定》还要求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刑事诉讼法和该规定,滥用职权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完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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