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6日电 综合新华社消息,为了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反弹,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推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八项规定。
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高检出台八条措施纠防超期羁押反弹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新出台的8条措施将有效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
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实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表示,这个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巩固清理超期羁押成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
规定进一步提出要严厉查处和追究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员。规定明确,将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前一段的清理工作来看,超期羁押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张仲芳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这个规定,旨在建立起有效的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机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最高检强调,逮捕措施要慎用
“慎用逮捕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的一个原则。
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介绍说,规定在第一条提出这个原则,旨在提醒检察机关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规定强调,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严禁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
规定明确,对于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在押嫌疑人可约见驻所检察人员投诉超期羁押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这一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表示,畅通投诉渠道,目的在于强化超期羁押救济机制。规定第7条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
监所检察部门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关于超期羁押的投诉,接受投诉材料或者将投诉内容记明笔录,并及时对投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对于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作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投诉处理以后,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检察院须在24小时内告知被逮捕人家属羁押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这个规定同时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由承办部门办案人员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即应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懂或看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规定还明确将实行听取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委托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起诉阶段,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每次都必须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说明延长羁押期限的有关法律根据及羁押期限,并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果认为延长羁押期限是违法的,有权向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或该院的上级检察院投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表示,实行听取和告知制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申诉权和知情权,加强对羁押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羁押,实现羁押程序正当化的重要途径。
检察院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通知办案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制发《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通知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
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案件、逮捕时间、期限届满时间、是否已经延长办案期限等内容。案件承办人接到提示后,应当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严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如果需要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定强调,为了准确掌握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应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实行一人一卡登记制度。案卡应当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诉讼阶段的变更、羁押起止时间以及变更情况等。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每月底向检察长报告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人员情况。
根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的,办案部门应当将羁押情况书面通知羁押地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羁押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羁押超期的,应当及时报告、通知作出羁押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由作出羁押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阶段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同庆介绍说,这个规定目的在于明确各阶段的办案期限和办案人员的责任。
最高检承诺:每年两次通报检察机关羁押情况
为了真正做到“阳光羁押”,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从即日起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诺在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根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环节遵守法定羁押期限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检察长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羁押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当加强督办。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了解、检查本部门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督促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所辖检察机关通报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其中,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每月通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每季度通报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全国检察机关各通报一次。
16人超期羁押已全部纠正 湘琼晋三省检察院被通报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25日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清理、纠正超期羁押进展情况,自7月21日宣告“检察环节超期羁押已经基本清理、纠正完毕”后,又发现检察环节存在16人超期羁押,其中广东7人、云南5人、黑龙江3人、海南1人,目前已全部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陈振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5月开始,统一部署开展了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专项清理活动,重点是纠正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到7月21日,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已经基本清理、纠正完毕。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8个检查组,对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8月1日以后检察机关是否出现新的超期羁押问题深入进行了检查。同时,对举报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10月中下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派出4个检查组,对反映检察办案环节超期羁押问题比较集中的7个省进行认真核查。检查组深入到13个分州市检察院、24个区县检察院和19个看守所进行实地督查。同时,有关省级检察院也组织人员进行自查。通过检查组的核查和各地自查,又发现检察环节存在16人超期羁押,其中广东7人、云南5人、黑龙江3人、海南1人,目前已全部纠正。
陈振东介绍说,自7月22日设立受理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举报电话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接到举报电话1800多件。截至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涉及举报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线索165件。审查后向有关省级检察院发函交办并要求上报核查结果的155件。目前已累计收到上报核查结果134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省检察院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118件。他表示,在这些举报线索中尚未发现检察环节超期羁押情况。
在发布会上,陈振东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湖南、海南、山西三省检察院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分别出现漏报检察环节超期羁押问题,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批评,并责成湖南、山西两省检察院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廖鸿斌行政记大过,免去其副科长职务;对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夏跃辉行政记过;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和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到省人民检察院作检讨,公诉、监所检察部门领导向本院党组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同时责成省检察院公诉、监所检察部门到两市帮助查找问题,总结教训。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已在全省检察系统对漏报检察环节超期羁押情况的晋中、忻州两市检察院进行了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