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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鸳鸯”屡肇祸 媒体揭开婚外情“漂亮”画皮

2003年11月25日 14:56

  如今的人们,对婚外情的宽容、纵容已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不算,而且还贴上了“人性”、“自由”、“权利”等漂亮的标签。婚外情果真哪么如诗如画吗?近日在北京发生的一起婚外情引起的恶性连环杀人案不失为一贴“清醒剂”。

  正义网11月20日报道的显赫标题是:偷情埋下恶果,野鸳鸯上演连环杀人案。胡福玲与他人通奸被丈夫苏学成捉到后,唯恐丈夫报复,遂与情夫宋保良合谋,雇凶除掉苏学成,事后又杀人灭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连环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永、宋保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胡福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对“野鸳鸯”,害人害己,四人殉命。血的教训告诫人们,婚外情不仅会导致幸福美满的家庭破裂,社会公道的倒退、泯灭和沦丧,而且还能酿成恶性犯罪案件,它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婚外情的“赞歌”不能再唱下去了!

  维系家庭的基本要素是夫妇双方的感情。婚外情往往源于婚外性。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婚外性行为的日益泛滥,对婚外情规模不断扩大起了推波助澜的消极作用。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相对缩小了,交际圈增大了,交际渠道增多了,异性交往冲破了夫妇、同事之间局限范围。加之人们在性行为上本能的求新、求异心理,很难做到“坐怀不乱”的诱惑。象木子美这样的网络性行为的描述和传播,更具有婚外情的诱惑力。不少意志薄弱者在异性的频繁交往中移情别恋失足,产生了偶尔的婚外性。有些可能是“一夜情”,有不少从“一夜情”发展成相对固定的婚外情。

  由于男女双方不同的文化知识、社会地位差异,演变成不同外在形式的婚外情: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文化水准的情场高手,婚外情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出现“外面红旗飘飘,家里红旗不倒”的奇特现象,成为幸福家庭的“隐形杀手”;有些文化层次和社会地位较低的婚外情者,婚外情的公开交往少有顾忌,抛头露面,吃喝玩乐,难免有风声回传到家庭中来,使本来平静的家庭“三天一吵,五天一闹”,夫妻间日渐出现磨擦和裂痕;少数素质低下、喜新厌旧的婚外情者,被“野鸳鸯”搞昏了头脑,不分场合、不分内外,“外面打得热火朝天,家里打得头破血流”,家庭暴力不断,结发夫妇只好分手了事。近年来,社会离婚率的上升,究其原因与婚外性引起的婚外情密切相关,从主流上看我不同意是婚姻观念进步的说法。

  从我国社会制度和国情出发,选择了婚姻家庭的一夫一妻制。社会公德理所当然地否定了婚外性和婚外情。在讨论木子美现象时,有人认为她为单身女子,她有自己选择性方式的自由,与谁性交是她的权利。这种只有在母系社会才有的性行为拿到今天来宣扬,显然不合时宜。现代社会符合社会公德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是截然不同的。首先,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是男女平等地位上的爱;同时,性爱是达到强烈和持久的程度。恩格斯早在1884年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尖锐地提出:“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因此说,木子美式追求的性交和胡福玲式的通奸,无疑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标准的。虽然象恶妇胡福玲这样婚外情败露后雇凶连环杀人只是少数,但却给热衷于婚外性、婚外情者一次震撼的警示:性爱“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恩格斯119年前说的这段话,对本文开始叙述的“偷情埋下恶果,野鸳鸯上演连环杀人案”依然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虽然是动态的,但保持家庭的相对稳定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根基。目前,日益严重的婚外性、婚外情对家庭构成的杀伤力实在是不可低估、不可小视。我呼吁:有责任心的社会学家、性学家来关心一下这个值得研究的社会现象。(作者:孙金栋 来源:正义网)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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