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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及其弟共同受贿均被判刑

2003年11月21日 10:29

  中新网11月21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由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侦查起诉的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受贿案昨日(20日)有果,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长安有期徒刑七年。

  1997年,王长安代表西安日报社同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总经理左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为表示感谢和能够顺利获取分期土地转让款,左某于1997年8月31日,通过王长安的弟弟王长来送给王长安人民币15万元。随后,王长安将15万元交给其弟王长来用于个人储蓄和生活花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长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弟王长来明知行贿人系王长安介绍,而协助接收15万元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也构成受贿罪。由于王长安有自首情节;王长来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法院认为都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王长安有期徒刑七年;判处王长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继英)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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