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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化 九种错误必须辞职

2003年11月20日 22:50

  中新社成都十一月二十日电(记者杨杰)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新闻发言人今天通报说,《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其中就领导干部须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这位新闻发言人说,过去,一个领导干部的行为虽有严重过失或不当,但在没有触犯刑律的情况下,一般难以让他下台,现在党纪政纪规定中也缺少较为具体的操作性办法。此次出台的《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填补了这一问题的空白。

   他说,这一办法归纳起来,就是要让为政平庸者下,让决策严重失误者下,让不讲党性丧失原则者下,让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下,让民众不满意者下。从而把“引咎辞职”作为一种领导干部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有九种情形的,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主要包括: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或领导班子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属不称职的;重大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做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在民众中产生恶劣影响的。

  《办法》同时规定,对应当引咎辞职而未主动提出的,要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要免去现职。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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