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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实施拆迁管理办法 将明令制止“逼迁”现象

2003年11月18日 23:23

  中新社广州十一月十八日电 (记者王华)广州市人大今天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用以替代原有关的《条例》。该规定于明年一月一日实施后,将制止“拆迁烂尾”和“逼迁”现象,并使旧城区拆迁补偿高于市场价的二成,保障被迁户的利益。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九条,对城市房屋拆迁内容、程序、补偿等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告拆迁信息,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拆迁人也要保障尚未迁出者的基本生活条件,防止“逼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专业机构评估被迁房屋及补偿价格;生活困难市民不但拥有购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优先权,其拆迁补偿达不到最低标准将按最低标准补偿,以保证此类人的居住权。为解决过去房地产开发中因资金缺乏形成“烂尾楼”、“烂尾地”现象,导致被迁人“回迁”无望的问题,《办法》明确以“原址产权调换”制度代替回迁制度。如被拆迁人选择此项补偿形式,拆迁人需在被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迁房屋价款,这就避免了被迁人承担开发商的经营风险。

   而市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旧历史城区拆迁补偿金额,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基础增加二成。不过,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明年一月一日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地块仍按有关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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