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5日电 昨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娄底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更效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赵更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赵更效犯罪所得,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综合地方媒体报道,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上半年至2002年5月,赵更效在担任双峰县常务副县长、娄底地区财政局局长、娄底市财政局局长、娄底市副市长职务期间,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准为他人拨款、借款、发包工程、安排工作、调整职务,并违反国家核销财政借款的规定,为他人核销219万元财政借款。
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90万元,另有129万元未能追回。在此过程中,赵更效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1.8094万元。其中,人民币851.379万元,商品房、彩电等价值人民币10.4304万元。此外,赵更效还利用担任娄底地区财政局长的职务之便,勾结他人共同挪用财政局公款188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贪污公款50万元。到2002年7月26日,赵更效案发时,有关部门查获其拥有财产1812.8963万元。自1990年以来,其全部支出213.4151万元,财产和支出总计2026.3114万元。经查证,1990年1月至2002年6月,赵更效及其妻子的合法收入为45.4764万元,非法所得787.1969万元,其他收入96.24万元,受贿犯罪所得861.8094万元,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为235.5887万元。
案发后,赵更效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227万余元的事实,检举了一起重要案件,其检举的部分线索已查证属实。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赵更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