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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

2003年11月13日 14:37

  中新社天津十一月十二日电 (孙志民 阮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十一日聘任十名人民监督员,以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

  据悉,为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部分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天津是十个试行地区中唯一的直辖市。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硬性程序。

  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消案件、不起诉案件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人民监督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此次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聘任的十名人民监督员,均是来自机关、学校、工厂、农村等基层干部、职工和农民,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的一项制度创新,是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顺应诉讼民主的要求,在司法领域实现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他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全体干警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程序,通过接受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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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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