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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两高一部”要求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

2003年11月12日 17:45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二日电(记者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依法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

  通知强调,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规定,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通知重申,要“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履行职责。凡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捕;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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