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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省委宣传部长柴王群因涉嫌受贿昨被公审

2003年11月12日 14:02

  中新网11月12日电 据《滇池晨报》报道,昨日下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委宣传部原部长柴王群涉嫌受贿一案。在法庭上,柴王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其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法庭审理一直持续到昨日近22时。

  昨日下午2时许,昆明中院第二法庭座无虚席,众多旁听群众提前来到法庭。柴王群,男48岁,山西省闻喜县人,大学文化;1992年4月至1996年9月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四处任副处长、处长,捕前系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去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3年春,沈阳盛发集团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与时任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副处长的柴王群认识,1994年沈阳盛发集团公司所属的沈阳盛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沈阳铁路局“东方大厦”主体装饰工程,刘爱党遂请托柴王群帮助办理企业资质晋升事宜,被告人柴王群即找到中国轻工总会行业管理司某处长、以及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某副秘书长帮助,违规办理了企业资质晋升。此间,柴王群非法收受刘爱党给予的人民币8.78万元、港币1万元、美元2000元以及价值110多万元人民的住房一套,价值2.38万元人民币的雷达表一块,价值3.8万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块。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王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收受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惩治腐败,特请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柴王群对公诉机关所出示证据给予否认,他认为,公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有逼供行为,当初,他只是违心地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并不能代表其当时的真实意思。况且,有很多的讯问笔录都是侦察机关作好的,只是要求他在笔录上签字。他所收受的部分财物,只是属于个人间人情往来,不应以受贿罪来定性。

  其辩护律师马军则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柴王群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侦察机关在收集证据程序违法,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庭审一直持续到昨日21时45分,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由于案情重大,此案将择日宣判。(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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