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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为腐败分子避罪港湾

2003年11月12日 12:16

  中新网11月12日电 人民日报今日发表文章写到,中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处罚力度要远远大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前者可以判处“极刑”,而对后者的规定则是: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那么,对两个罪的量刑反差如此之大,会不会有人趁机钻法律的空子?

  据报载,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原局长由于3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妻赵青梅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免予刑事处罚。

  文章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其财产或支出超出其合法收入时,如超出部分是贪污所得或受贿所得的,数额超过10万元的,就有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极刑;反之,财产来源不明、难以查清的犯罪所得,其最高刑罚也就只有5年有期徒刑。可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过轻。

  文章还写到,在当前公布的腐败案件中,有相当多的腐败分子不约而同地得了“健忘症”,对贪污受贿的不义之财想不起来、说不明白,最终戴上一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这个罪名好像一个筐,将腐败所得分出一块装起来,甚至远远超过其他犯罪所得,使得其他犯罪的量刑相应较轻,即使数罪并罚也没有多少分量。实际上,“财产来源不明”成了“避罪港湾”,不能有效地打击腐败。

  文章称,人民群众希望的和法律所要求的是除恶务尽。既然是非法所得,司法机关就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侦查,尽量查清。是贪污、受贿就得按贪污、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放纵贪官,让他们钻空子,逃避法律应有的制裁。

  文章的作者最后表示,加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不仅符合法治精神,也会促使犯罪嫌疑人能如实全部交待问题,更会取得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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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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