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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北京大学司法医学医师孙东东:你有权自杀吗?

2003年11月11日 09:23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并注明摘自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

  本刊记者/李堕

  新闻周刊:有人认为“自杀”是个人的事情,是个人的权利,你是否认同?

  孙东东:我并不认为“自杀”是一种权利。人的本能是求生而不是求死,人是在追求健康和美好生活的,而不是相反。“自杀”是违背人的本性的,不符合人类的发展需要,不符合我们对事物的追求。人的寿命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生命是最高价值。一个不珍惜自己生命的民族不是一个文明的民族。所以自杀首先是不道德的。

  同时法律也是不保护“自杀”的,法律没有规范调整“自杀”条款。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在我国《刑法》中,主观故意帮助“自杀”是有罪的,也就是说有人要自杀请求你去帮她买安眠药,如果你做了,就犯了帮助“自杀”罪。

  说“自杀”是一种权利的,是那些纯粹的人本主义者,他们脱离了社会生活,没有设身处地的替当事者和当事家庭着想。绝对不能宣称,“自杀”是神圣的。

  新闻周刊:法律上,“健康权”是一种什么权?

  孙东东:“健康权”是“权力”是“power”,不是“权利”,它是法律所规定的。这意味着,全社会为个人的健康都承担了义务,所以健康不是个人的事情。比如我们要求所有人不能随地吐痰;“非典”期间,病人要隔离,接触者也要隔离,这是每个人为健康权承担的义务。所以,当个人不能履行生命健康权的时候,亲友要代为履行;当个人放弃的时候,国家机构是有义务组织干预的。

  新闻周刊:那么“安乐死”是不是自杀?

  孙东东:我认为“安乐死”不是自杀,它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被帮助杀死。我个人是支持安乐死的,它的实施是一种特殊情况,此时病痛已经大于生命了,患者的生活质量太低。生命的价值也不是绝对的,继续这种痛苦生活是不人道的,结束生命倒是一种摆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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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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