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7日电 据官方媒体报道,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够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中国特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
据新华网报道,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7日在北京闭幕。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会上指出,这个体系可以简述为: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由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或认可,包括其他有党内法规制定权或国家立法权的党组织、地方人大、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若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规、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亦日指出,这一体系将大致包括三大法律制度规范和十个法规制度门类。
三大法律制度规范即: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及其他党内法规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制定的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规范。
十个法规制度门类包括:1、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总类,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等;2、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其他行为规范方面的法规制度;3、查办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及其他工作程序方面的法规制度;4、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方面的法规制度;5、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6、监督制约和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7、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8、纪检监察职能、组织机构建设、内部监督方面的法规制度;9、与国(境)外有关机构进行反腐败协作方面的法规制度;10、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党的组织、行政机关的有关法规制度。
这位负责人强调,在这个体系中,除国家法律体系中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应当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之外,其他两部分都应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范围,有的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起草制定,有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制定,有的需要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由党委、政府制定。(来源:新华网,记者:孙承斌、邹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