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新疆新闻网11月5日电 关于建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诉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恒源投资公司(下称:恒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恒源公司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6205.44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3年11月3日--2004年11月2日。
据《上海证券报网络版》报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03年11月3日办理了相关冻结手续。恒源公司持有公司社会法人股9789.44万股,其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9789.44万股已全部进行了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