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5日电 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定罪,共分为贿赂、贪污等9种。
根据新华网的报道,参与《公约》起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学博士陈正云介绍,《公约》第三章“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明确,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公约》还对法人腐败犯罪,腐败犯罪的主观要素及其认定,腐败犯罪的参与、未遂和中止,腐败犯罪的刑事制裁原则、时效、管辖权及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规定。
陈正云说,《公约》是迄今关于治理腐败犯罪最完整、全面,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公约》关于预防措施、刑事定罪、救济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返还等许多方面的内容,都富有新颖性。我们应当积极做好法律和法律实践两个层面的应对研究,以进一步推进中国的反腐败斗争。
据介绍,目前中国针对腐败行为采取的惩治措施,虽然也包括剥夺或废止通过腐败手段获得的非法的权利、机会和资格,但大多局限于入学、录用、晋级等个人生活、学习和工作范围。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一些合同,往往只对行贿人或单位予以处理,并不取消或者废止因行贿而获得的合同。陈正云表示,在《公约》的基础上,中国应进一步研究腐败行为后果的界定标准和范围,以便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
陈正云表示,目前中国司法机关已开始认真研究《公约》内容以及对中国法律和法律实践产生的影响,以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努力使《公约》最大限度地为我国反腐败实践服务。
第58届联大日前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陈正云指出,《公约》的制定和将来的生效,不但在国际社会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是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法律基石。(邬焕庆、孙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