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5日电(记者孙自法)中国科学技术部5日上午为最新颁试行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举行新闻发布会,该部秘书长、新闻发言人石定寰就相关内容通过媒体公布于众。
问:科学技术评价的目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答:科学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合理有效的科技评价体系对于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潜力,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促进中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国际接轨,推进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评价是社会民主化的要求,是政府实现预算和管理透明的必然趋势,客观上促进了对科学技术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同。由于评价强调了对研究开发活动的长期效益,有助于将具体科学技术活动与国家目标结合,并有效地服务于国家利益。
问:当前中国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多年来,中国在科学技术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提高中国科技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的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已引起科技界的广泛关注。主要表现为:
(1)科学技术评价分类不明确,用同一评价标准评价不同类型的科学技术活动,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
(2)评价中存在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评价结果使用不当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风气和短期行为;
(3)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在一些评价活动中存在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等现象,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4)对于“非共识”项目缺乏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不利于一些创新性项目的立项,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发现和成长。这些问题虽然是少数和局部现象,但已造成不良影响。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从科技发展大局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解决当前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扭转各种不良风气和行为。
问:科技部针对当前科技评价工作中的问题采取了哪些针对性措施和办法?
答:科技部十分重视科学技术评价工作,早在几年前就部署了一系列有关评价理论、方法及政策体系的软科学研究和调研,并出台了系列文件和规定,如《科技评估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及《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等。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评价工作,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在今年5月15日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随后,为了切实有效地把《决定》精神贯彻落实到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规范科技评价工作,完善科学技术评价体系,2003年9月22日科学技术部印发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问:《决定》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答:《决定》针对当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意见和决定,给科技评价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导向。《办法》主要明确了评价目的、原则、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等,针对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较为系统地回答了如何评、依据什么评等重要问题。《决定》将用于指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问:《决定》和《办法》提出了哪些新措施、新办法?
答:1.提出了科学技术评价的“四个有利于”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必须有利于鼓励原始性创新,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发现和培育优秀人才,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2.明确界定了评价工作有关各方的职责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评价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不得由被评价方支出,以保障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3.建立评价有关信息公示、公开制度
--根据需要或约定,评价合同中的评价目标、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委托方或受托方根据需要可以在评价前或评价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评价专家名单,以增强评价专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需要,在保证不被侵权、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委托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有关评价结果。
4.规范了评价专家的遴选--参与具体评价活动的评价专家一般应从评价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
--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被评价方可以提出一定数量建议回避的评价专家,并说明理由。
--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5.积极推行科学技术评价国际化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的制定,优先资助领域的遴选,重大项目与重要“非共识”项目、重要研究开发机构和人员等的评价,可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
6.区别不同评价对象,实施分类评价
(1)项目评价分类方法根据各类科学技术项目的不同特点,将项目分为战略性基础研究项目、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科学技术产业化项目、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和科学技术条件建设与支撑服务项目等六大类。
(2)人员评价分类方法根据研究与开发人员所从事的科技活动性质,将人员分为基础研究人员、应用研究人员、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人员及条件保障与实验技术人员。
(3)机构评价分类方法根据科研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将机构分为基础研究类机构、社会公益类机构及技术开发类机构等三大类,并相应的明确了各类机构的评价重点。
(4)成果评价分类方法根据国家成果登记和管理办法的意见,将成果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和软科学研究类成果等三大类。
7.明确评价标准,注重评价实效,营造宽松环境
(1)确定评价周期,减少评价数量,避免过重过繁的评价活动一般性科学技术项目评价应侧重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实行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对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项目一般不组织专门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但应当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委托方应减少直接组织的成果评价数量,特别是面向市场的应用技术类成果的评价数量。一般科学技术项目结题验收后不再对成果另行评价。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对被评价方自行提出的要求组织成果评价。研究与发展机构的评价应当定期进行,评价周期一般为3至5年。对研究与发展人员的评价应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结合岗位聘用确定评价周期,一般为3至5年。
(2)根据不同评价对象,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办法》明确规定,对探索性强或具有明显创新性的“非共识”研究项目,应重点评价被评价方的创新能力与潜力、学术水平及科学严谨性。对争议或分歧较大的,应当将评价专家的不同评价意见与被评价方的申辩理由一并提交委托方审定;对科学技术条件建设和支撑服务项目实行长期跟踪考察,注重社会效益及服务效果,通常不能以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情况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对基础研究机构,应以原始性创新能力与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为评价重点;对社会公益类研究机构,以其对国计民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保障和服务能力为评价重点;对技术开发类机构,以其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能力为重点。对从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的人员评价,应重点考察其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能力,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一般不以学术论文发表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对从事条件保障与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评价,应重点考察其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工作质量、工作责任心、服务的满意度等,一般不以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成果、专利为主要评价指标。
8.倡导质量第一,克服浮躁、急功近利行为,鼓励创新研究与发展人员评价以促进形成“公平、公开”的竞争与合作机制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导向,以其代表性产出和业绩、创新潜力和职业道德等为评价重点。对研究开发人员的评价应采取个人评价与群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评价学科带头人,注重人员在研究群体中所发挥的作用。群体内部人员的评价可由带头人进行。
9.建立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的信用档案由委托方建立专业评价机构、评价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评价工作结束后,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受托方应对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评价意见、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
10.建立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管理专家、科学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科学技术评价活动,受理并处理对评价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申诉和举报。委托方、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被评价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