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日电 辽沈晚报报道说,11月1日上午,由辽宁省人大、省政协推荐后,经过层层筛选的15名监督员郑重地从辽宁省检察院王振华检察长手中接过聘书。从今天起,他们正式走马上任。
作为全国的试点,辽宁省引入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有别于过去的简单意义上的监督,凡是辽宁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腐败等侦查案件都将受到人民监督员的“全程参与”。当事人不服逮捕决定、撤销案件或准备不起诉的都要经过人民监督员的评议。
该项制度赋予人民监督员许多“特权”,如果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不同意监督员的意见,需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辽宁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透露,辽宁省实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改革中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与以往聘任的监督员不同的是,“人民监督员”有“实权”,可以参与到每一个案件中,使监督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
今后,凡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必须通知监督员并得到监督员的同意: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是拟撤销案件的;三是拟不起诉的案件。一般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大多是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案件,也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过去,辽宁省检察机关采取的是将侦查、批捕和起诉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来办理,以此来杜绝人情案。人民监督员上岗后,将在内部制约机制的基础上,从外部强化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据了解,在这15名由省人大、省政协推荐的监督员中,有8名人大代表、3名政协委员;有4人是国家公职人员,9人在教学科研单位工作,工人及其他行业代表2人。
辽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宋兴伟介绍了人民监督员行使“职权”的途径。凡是一些贪污受贿等案件当事人不服的或准备撤销案件等,必须交人民监督员评议。参加的监督员必须是3人以上,总人数为奇数。除重大案件延长至一个月外,一般案件需要在7天内“审理”完毕。如果检察长同意监督员的意见,则立即执行;如不同意,需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讨论的意见与监督员不一致,必须作出说明,如监督员坚持,则应提交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除此之外,监督员还对其它案件行使纠正权,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贪赃枉法等,并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等。此次聘请的监督员将与检察长任期相同,在任职期间本人发生违纪的将解除监督员职务。省检察院聘请的监督员上岗后,其他市(分)院和部分县区也将全面开展此项活动。(葛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