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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一月一日起取消在京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

2003年10月30日 17:25

  中新社北京十月三十日电为进一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为在京港澳居民、华侨的生活、工作提供便利,北京市公安局决定从十一月一日起,取消在京港澳居民、华侨办理《暂住证》制度。

  取消《暂住证》后,在京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可以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和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北京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前往海关办理提货、公安局办理购车、驾驶执照等相关手续。

  据悉,以前在京港澳居民、华侨办理上述手续时,都要出示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手续比较繁琐。新的规定实施后,减少了证件,方便了在京港澳居民、华侨。十一月一日起,海关、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将同时按新规定接待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在京港澳居民、华侨实行在居住地申报临时户口的方式,纳入辖区外来人口管理系统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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