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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戒毒所强迫戒毒女卖淫 中队长被判无期徒刑

2003年10月23日 16:46

  中新网10月23日电 曾遭媒体曝光的“数十戒毒女被戒毒所卖给‘鸡头’”案的几名被告人已分别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无期徒刑。

  据金羊网-新快报报道,经法院审理查明:陈太中、邵丽爱及同案人简伟珍(另案处理)均是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长洲戒毒所工作人员,陈太中为女仓中队长,邵丽爱、简伟珍为女仓管教。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间,陈太中、邵丽爱及同案人简伟珍各利用职务之便及为个人私利,在明知毛祖富、彭安乐及同案人“老王”(另案处理)等是控制他人卖淫人员的情况下,还让他们出资接走在所的女戒毒人员。

  2002年3月1日,因戒毒所将解散,该所决定无条件释放10名戒毒女子,陈太中得知后,从中挑选了3名戒毒女,并要求邵丽爱扣留,并称“能卖多少钱算多少钱”,邵丽爱即帮助其予以扣留。然后陈太中通知毛祖富来戒毒所接人,同时向其索要好处费。

  3月2日,毛祖富与同案人“小梅”(另案处理)去到该所,以替3名戒毒女代交戒毒费共人民币1000元、3名被害人各还人民币3000元为条件,通过陈太中,将3名被害人接出戒毒所。事后,毛祖富以偿还债务为由,将其中两被害人带至广州市海珠区康乐村一巷3号一楼(另一被害人由同案人“小梅”带走),伙同丁传菊,白天在出租屋内看住被害人,晚上则采用跟踪盯梢、监视的方法,强迫两人在康乐村中约南四巷十号以约50-130/次不等的价格卖淫多次,毛祖富、丁传菊将两人卖淫所得据为己有,从中获利人民币1300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太中、邵丽爱明知毛祖富等是控制他人卖淫人员,对于毛等将会采取强迫手段迫使被害人等卖淫还债是明知的,属故意犯罪。且被害人本身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毒所特定环境下,被害人心理已受到一定精神强制,作为管教提出不利的要求,被害人系不敢明确反抗,被告人陈太中、邵丽爱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强迫行为。故被告人陈太中、邵丽爱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太中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毛祖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丁传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王先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邵丽爱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彭安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有关律师透露,几名被告人均可能提出上诉。(记者于任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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