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太原十月十九日电(记者张恩)山西省对全省的煤炭生产秩序不断高念“紧箍咒”。《关于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正式实行。
记者了解到,刚刚正式实行的《暂行规定》,对市、县、乡、村四级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外,还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定的负责人进行最高至撤职的处分。
据介绍,《暂行规定》中规定,乡村干部对本辖区内的违法采矿活动未及时监督和巡查,致使无证矿在五日内未能发现制止,并未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党内严重警告直至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建议罢免其职务。
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本月出现两处以上(含两处)无证煤矿和四处以上(含四处)无证非煤矿,给予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有关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至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本月出现两处以上(含两处)无证煤矿和四处以上(含四处)无证非煤矿,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及有关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至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市(地)所辖行政区域内有三个县(市、区)本月出现六处以上(含六处)无证煤矿或十处以上(含十处)无证非煤矿,给予市(地)分管副市长(副专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至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有关人士指出:出台此规定旨在有效保护全省的矿产资源,严肃处理矿产资源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