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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官员:暗访在实际监察工作中亟待规范完善

2003年10月07日 08:52

  中新网10月7日电 新华网转发了《半月谈》杂志上监察部研究室康贵民撰写的文章。文章指出,现在很多地方正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其常用的一种新的监察手段就是暗访。其具体做法是:组织专门人员,为其配备针孔摄像机、便携式录音机等暗访器材,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勤政、廉政等现象,进行秘密录像、录音,最终以这些录像、录音资料作为整顿公务行为、奖惩公务人员的依据或凭证。

  文章称,实践证明,暗访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和改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增强其依法行政、勤政和廉政的自觉性,防止"吃拿卡要"等不廉不洁公务行为的出现。

  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新的监察手段或方式,暗访在实际工作中还很不规范和完善,很多地方"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关于暗访的对象。第一,被暗访的单位不同。有的以辖区内所有的行政机关,作为暗访对象;有的把辖区内所有从事公务行为的机关,包括党政群工妇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甚至那些具有执法执纪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均作为暗访对象;有的则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关系的重点部门,如工商、公安、税务、环保、卫生、水电、计生等部门作为暗访对象。第二,暗访的人员对象也有所不同。一类是机关办事人员,也就是那些在"前台"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为群众办事的工作人员;第二类是除了上述人员以外,还加上本单位的领导,即把那些挂了"长"的,不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的领导干部也纳入暗访对象。

  由于暗访的根本宗旨是为了改善公务行为,方便百姓办事,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暗访的主要精力应放在跟老百姓接触比较多的职能部门;对于暗访人员对象,既应包括一线工作人员,也应包括那些跟群众间接打交道的领导干部,如派出所长、税务所长、工商所长等执法执纪主体。

  关于暗访的主体。谁来行使暗访的权力?一是特定人员。有关方面,成立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小组,下设效能办公室,由党政等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以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人员为主。效能办工作人员主司暗访,这是一种复合型暗访主体。二是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暗访,这是一种单一型暗访主体。三是系统内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暗访,如省环保局抽调人员对市县环保部门进行暗访。现在,各地暗访主体各异,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的。

  关于暗访的内容。根据调查,暗访内容大致归为以下六类:文明用语方面,如能否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四难"方面,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工作纪律松懈,如办公时间上网聊天等;首问责任制执行是否到位方面;规范服务方面,如挂牌上岗;执法程序方面,如是否出示证件等。

  法学界通常认为,行政机关失职、渎职、怠职、懒政等,都属于"不作为"或"不良作为"的现象。然而由于暗访工作大多数是在基层进行的,而基层工作又是十分复杂琐碎、多变易变,很多问题,如喝茶聊天、看书看报、小憩娱乐等,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公务不良行为,法规上如何界定十分复杂。

  关于暗访合法性的问题。在暗访方面,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的做法是:只有同时符合下列4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三、暴露身份难以了解到真实情况;四、经制片人同意。这一做法对如何使"暗访"这一监察手段更加合法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于监督暗访人员的问题。暗访人员为谋私将在哪些方面滥用暗访权力?不外乎几种情况:为谋私,篡改、毁灭有关证据;为谋私,和当事人密谋,诱使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而获取相关证据;为谋私,暗访前跟将要被暗访的单位打招呼。

  如何防止暗访人员滥用职权?首先,我们需要动员群众起来监督,这是最基础的监督力量;其次,每次暗访至少要配备2~3人,以便互相制约;当日的暗访结果要当日形成文字材料,且要当日上报有关主管领导,使其无暇做假造假;暗访工作结束后,要马上向暗访单位亮明暗访人员的身份,通报暗访的初步结果,使暗访单位群众对暗访结果知情;要对暗访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纪律、法规教育。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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