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6日电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发表文章指出,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教育收费问题已经连续3年成为全国价格投诉的头号热点。有专家估计,按很保守的算法,十年来教育乱收费达到2000亿元。南京一家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小学已经进入“十大暴利行业”的行列。
中国教育依然存在的供给不足、结构失衡、体系不全、机制不活等几大突出问题,在教育部最近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中,一并被列为专题予以详尽论述。这份报告认为,体制性障碍是造成这几大突出问题的主要原因。
教育是人类发展的目标与手段的统一,在人类发展中一向居于核心的地位。在中国,通过发展教育全面开发人力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目标,是综合国力的第一支柱,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目标和重要手段。要有效解决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所面临的尖锐矛盾和突出问题,必须全力扫除三大体制障碍。
教育的体制性障碍在管理体制中的表现为,政府包办和垄断现象严重,区域的自主管理权力偏小,部门之间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的力量分散,中央与地方统筹管理教育的权限不甚明晰
政府的作用应主要在于解决市场失灵和促进社会公平这两个基本方面,追求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和保障教育领域的公共利益是政府管理教育的基础性责任。但在现实中由于政府治理的错位而导致的失误现象还较为普遍。
在政府职能的“缺位”方面,对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这一公共服务领域投入严重不足,不符合建设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需求;对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和优先扶持力度不够,比如对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低收入人口、农村和边远地区人口的教育,政府的关注和支持还没有到位;没有承担起构筑教育资源信息平台的职能,造成教育提供者与教育接受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比如个人获得的有关教育及劳动力市场方面的信息十分有限,学校和培训机构对市场的教育需求和百姓的教育需求缺乏必要的了解;尚未建立社会参与的公共治理制度,比如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咨询制度和监督制度,在各级教育决策系统特别是学校管理中,教师、家长、学生、社区人员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权利还没有保障,政府也未能对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的监控体系起到应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在政府职能的“越位”方面,政府通常集中了办学和管理的双重职能,事无巨细,样样独揽;学校的一切行为都直接地体现着政府的意志,由政府部门通过指令性计划来实现,学校和培训机构难以根据市场导向自主依法办学。
当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难以调和选择时,政府治理错位往往导致一些政府管理部门领导急功近利:舍弃周期较长、效益较滞后、成本较高的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致使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成为一句空话。
教育的体制性障碍在办学体制中的表现为,义务教育阶段的非政府部门和私人办学比重过小,学校法人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公办学校法人资格并没有使学校办学自主权获得有效的释放,从法人财产权利角度看,公办学校还面临着市场准入问题
法律对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机制的规定还比较笼统,民办学校法人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但民办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甚至可能破产,由于其法人治理结构的滞后,会对受教育者造成极大损害,不利于保护学生、家长及社会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本是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但在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学校运行机制中,义务教育学校的运作还缺少有效、公开、公平的教育财政预算、拨款、审计和评估制度,甚至投入、资助失衡,造成教育资源配置的非均衡化,学校之间的竞争不能处于同一公正的平台之上;非义务教育学校与政府之间的依附关系尚未完全剥离,公办学校仍然处于政府的保护之下,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没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与政策环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对学校的评估,只有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缺少市场的评价与反馈,导致了评估缺乏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教育的体制性障碍在法规体系建设中表现为,宏观教育法规保障不健全,微观教育法规严重缺失
国家的教育法规体系应该具有立法体系的完整性、立法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内容的适应性、立法执法的严肃性和法律责任的明确性。在美、日、韩等国,既有横向的以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特征为主导的系统法规,也有纵向的具有独立效力、与各级各类教育紧密联系的具体法规。中国的教育法规体系还缺少一些专业性强、法律效能明确、独立的教育法规和比较系统、覆盖面广的综合性教育法规,比如缺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学校法,以至于部分教育机构以及教育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都游离于具体的教育法规之外。
教育执法不力与国家法制的大环境有关。目前部门、地区管理的条块分割已成为教育执法不力的一大弊端,只依靠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执法,还缺乏执法的权威性和显著的执法效果。(周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