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9日电 据人民日报华南新闻报道,中国婚姻法研究专家张民安在就即将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新修订的条例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职责,强化了婚姻当事人的责任。以下就是张民安与记者的答问。
记者:您是婚姻法研究专家,即将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名称有所改变,意义何在?
张民安:国家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10月1日将正式施行。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政府和单位都将不再“干涉”个人的婚姻问题,每个人对自己的婚姻负责,个人“管理”个人的结婚、离婚事宜。有工作单位的人,想结婚或是要离婚,不用到单位开介绍信了;没有工作单位的人,想结婚或是要离婚,也不用到街道开介绍信了。准备结婚的人,只要带着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能领到结婚证;需要办理协议离婚的,只要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去办理,而不必像过去那样要经过单位或街道这一“关口”,才能领到离婚证。从名称上看,《婚姻登记条例》比1994年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少了“管理”二字。我个人认为,这是国家行政机构强化了对婚姻登记的服务意识,弱化了行政管理职能,把婚姻登记行为当作是一个纯粹的民事行为,而不是管理形式。新《条例》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这章全部删去了,这是把婚姻登记的违法行为、责任后果转让给了婚姻当事人。
记者:新条例要求当事人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只担负声明人的见证和监誓责任。声明书有法律效应吗?
张民安:当然有。这是个守法声明。新的《条例》实际上是把原属登记机关、单位和户籍地派出所的责任转移到男女双方当事人身上,无形中加大了结婚者个人担当法律责任的风险。若重婚、欺骗、隐瞒,自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
记者:有人说新《条例》不承认事实婚姻,是这样的吗?
张民安:登记条例并没有介入这个问题。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姻必须登记,登记之后取得夫妻配偶身份,但是并没有讲不登记就不能取得夫妻配偶的身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规定事实婚姻是无效的东西,不认可它的效力。因此说登记条例不承认事实婚姻是没有根据的,即便是按照《婚姻法》也是没有根据的。
记者:《刑法》承认事实婚姻吗?
张民安:《刑法》明确认可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如一男一女,两人的婚姻是事实婚姻,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办结婚登记,第二次男方又和另外一个女人结了婚,和另一个女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第一个婚姻认定是事实婚姻,第二个婚姻就构成重婚。可见,《刑法》是认可事实婚姻的。
记者:其他国家认可事实婚姻吗?怎样判定?
张民安:大多数国家都认可事实婚姻。那是通过司法判定来认可的。如一些国家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了(如同中国的拜天地),就认可有婚姻效力了,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就有继承权。过去事实婚姻在中国是认可的,自1994年施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开始就不认可了。其实,婚姻要遵循很多惯例,很多习俗,这些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能改变的。很多国家一方面规定婚姻要登记,但不登记也承认你的效力,这是符合结婚风俗习惯的。不认可事实婚姻最后受到损害的多是女人和孩子。如男方和女方在生活了十年之后,男方在工伤事故中死亡,女方和孩子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得不到遗产继承。遇到这种情况,各级妇女组织应当积极为妇女儿童维权。
记者:那应该怎样对待结婚登记与不登记的问题呢?
张民安:一方面,我们要认真贯彻婚姻登记条例,结婚时鼓励并且要坚持婚姻登记;另一方面,某些人坚持不登记,我们也要认可夫妻配偶的身份,如果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就应该认可。这个问题理解起来并不难。如在交通事故中,一方面我们要所有行人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强调必须遵守,但万一有个别人不遵守,司机也不能把他撞死,即便他有100%的过错,司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就是说,作为行人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闯红灯,如果万一行人闯了红灯,司机也没有权力撞人,现在撞了白撞是不可以的。
记者:如果用一句话,您怎样评价即将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
张民安: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并将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在条例中加以明确;在隐私权得到真正尊重的情况下,适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它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职责,强化了婚姻当事人的责任。(记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