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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四项创新 部分项目不以5年为期

2003年09月28日 10:24

  中新网9月28日电 经济日报报道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司长杨伟民近日表示,要使中长期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有效指导作用,就必须使规划工作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因此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考虑进行四项创新。

  灵活确定规划期。从“十一五”开始,不再要求所有规划都以5年为期编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规划期,以5年为主,同时展望到2020年。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合理确定,不要求均以5年为规划期。科技、教育、能源、交通、水资源、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化等,可以规划到2020年,今后可以滚动修订。有些领域的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完成任务的需要确定规划期,可以三年、四年等。

  探索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目前初步考虑,“十一五”规划体系,从行政层级上,由国家规划、省级规划、市县级规划组成;从对象和功能上,由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组成。

  开展中期评估。对规划和政策的实施效果适时进行评估,是市场经济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的普遍做法。在“十五”计划实施两年多的时候,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总结实施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并对后两年的实施提出建议是必要的。通过评估,可以查找出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改进“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各地方、各部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抓紧研究起草中期评估报告。

  制定《规划编制条例》,促进规划工作法制化。长期以来规划工作没有立法,工作中的随意性较大,规划工作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和界定,对不同性质规划的内容也缺乏规范的要求,影响了规划作用的发挥。为此,从2002年开始,原国家计委开始制定《规划编制条例》的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正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争取尽快出台,以把“十一五”规划及以后的规划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苏民)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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