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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法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加入工会

2003年09月25日 08:33

  中新社广州九月二十四日电 (邓卓明任宣)受雇于深圳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和外籍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上级工会批准,可加入该市的工会组织,并依法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记者今日从正在此间召开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加入工会后,凡无特殊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按规定缴纳会费者,其工会会员资格即自行丧失。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在对该法规做说明时表示,近年来,深圳市各级工会在工会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尝试,也积累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这些经验和做法有待用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

  该负责人还表示,该法规是在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条例的规定及其精神,将一些成熟的理论和制度固定下来。

  据悉,深圳市人大会同深圳市总工会去年开始着手进行该法规的修订调研工作,今年六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审议,八月二十七日予以通过。

  该《办法》共有三十七条,目前正在接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预计将会被批准施行。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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