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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客户资产管理办法进入最后审定下月有望出台

2003年09月24日 11:37

  中新网9月24日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三易其稿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已经递交管理层作最后审定,并有望于10月中旬出台。

  报道称,这意味着包括发行受托理财计划在内的券商私募基金业务会在年内重新启动,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业务范围更为宽泛,进入门槛也将降低。

  今年初,招商证券与招商银行曾联手推出招商受托理财计划,启动了银行券商联手试水私募基金的热潮。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券商的集合投资计划因此紧急叫停。

  报道称,此次递交审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为券商创造了相当宽泛的发展空间:

  首先,客户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更为宽泛。其次,从事客户资产管理的门槛更低。第三,客户资产管理的对象更广。

  据悉,为了细化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对集合理财业务进行了区分,同时对券商的业务资格进行了差异化规定。修改稿规定,从事定向理财业务,证券公司净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从事类似债券投资基金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净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从事类似股票基金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净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但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收益预测。证券公司办理定向理财业务,可以将客户资产交保管机构保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理财业务,应当将集合理财计划资产交由保管机构进行保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集合理财计划,可以采取封闭式也可采取开放式。不过在集合理财合同中对客户参与与退出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应作出明确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理财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理推广,但不得通过公共媒体推广集合理财计划。(杨大泉)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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