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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有哪些政策

2003年09月21日 19:20

  中新网9月21日电 目前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一些企业在改制重组、减员增效等方面加大了力度。国有企业必须提高竞争力,但如何在改革过程中拓宽分流安置职工的渠道、保护职工切身利益同样值得关注。新华网今天刊文,解释国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有哪些政策。

  文章说,国家明确提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内部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兴办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劳动保障部有关专家说,这是一项兼顾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措施。由于涉及劳动关系、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等复杂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以明确。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广大职工最为关心的。国家规定,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与职工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当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不短于3年。

  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国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国家要求,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国家规定,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分流工作时,必须将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原则、主要措施、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债务偿还情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等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协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来源:新华网,记者:刘铮)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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