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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构建电子业务法律体系 将审议电子签名法

2003年09月18日 10:17

  中新网9月1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在接受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专访时表示,全国人大今年下半年即将审议电子签名法,并希望以此为开端,陆续制定电子证据法、电子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全面系统地规范电子业务。他指出,依他个人构想,希望能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构建电子业务方面的法律体系。

  方便与安全———“双刃剑”

  8月29日,美国警方逮捕了一名据称是肆虐当前的“冲击波”蠕虫病毒B型变种的制造者,此人年仅18岁。谈及此事,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研究计算机业务的蒋正华感触很深,“电子业务公开、便捷、资源共享,有利于社会使用多种公共或私人服务,但同时也使得针对网络安全性的攻击变得容易,网络空间里的方便与安全问题是一把‘双刃剑’。”

  蒋正华介绍说,近十多年来中国电子业务迅猛发展,其中与社会各方面联系最广泛,公众使用最频繁的就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比如中国海关正在实施的“零通关”就是电子政务的一个应用,政府将金融、税收、公安等方面的单项信息汇总,以实现高效率的海关通关。中央银行利用网络,以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段实施货币政策,政府和企业在网上进行采购等各方面的应用还在不断扩展。

  “这些复杂的电子业务活动,却面临着网络安全、法律保障、犯罪防范等方面的诸多挑战,”蒋正华分析说,“从上世纪末开始,全球不断发生黑客攻击公共部门、研究机构、银行、企业等大型网站的事件,造成严重损失。中国各部门受到黑客攻击的情况也十分严重,严重阻碍了电子业务的开展。”

  电子犯罪挑战传统立法

  “面对形式多样的电子犯罪,我们不得不考虑现实世界中的许多法律是否也要延伸到网络的虚拟空间,这些法律又应如何适用,如何实施。”蒋正华说。

  一方面,很难抓住电子犯罪的确凿证据。比如当电子业务发生司法纠纷时,往往需要电子证据,但是,无论是电子合同、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信息,修改或造假远比纸介质材料所形成的文件要容易得多,鉴定真伪的困难程度则要大得多,因此,电子业务对司法工作中最基本的采证提出了挑战。

  另一方面,法律制定滞后于实际的需要,已有的法律在界定电子犯罪行为、明确立法意图等方面有许多不科学之处,以致于有时抓住了真凭实据,也往往只能重责轻罚。许多黑客因此气焰嚣张。

  立法重在系统化

  谈到当前电子业务立法的重点,蒋正华指出,应当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电子业务法律体系,最好是首先制定一部母法,再逐步制定各专项法规,刑法中也应正式列入电子犯罪的专门法律。总之,对凡是日常范围内需要涉及到的内容都应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保护和促进正常的电子业务活动,同时规范这一领域的行为,严惩犯罪分子,还要为社会保障、信息服务、财务税收、司法行政等提供法律依据。

  中国目前关于电子业务的立法,主要有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部目前唯一的全国性专项电子法律还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有许多细节尚待在实践中完善。此外在合同法、海关法等法律中,也补充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但同样需要充实。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许多行政部门也制定了相关行政规章。还有一些地方也出台了法规,如广东省人大已于近期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这些法律、规章制度合计已近60部,出自各个部门,难免有不协调之处,亟待统一规范。”蒋正华说。

  此外,立法还应清扫技术上的障碍。目前,我国的电子业务平台不统一,各个部门都在建设自己的网上电子平台,互相之间不能联通,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对一些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技术问题也都应作出法律上的规定。

  “电子业务立法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更应及早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研究国际、国内有关资料,及时组织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法律,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蒋正华最后强调说。(记者叶晓楠)

 
编辑: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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