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7日电 著名作家、原《鸭绿江》文学月刊社社长兼主编刘元举诉“中国第一记者”张建伟抄袭剽窃案,在历时两年九月之后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一审宣判:张建伟侵权成立,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据千龙网报道,在2001年1月提起的这场诉讼中,刘元举诉称:我从1988年起深入到我国西部地区体验生活,历经七年的时间,写出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下称“生命”)一书,于1996年1月由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受到社会的好评,并获得“首届中华铁人文学奖”等多个奖项。2000年12月,我发现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张建伟所著报告文学《蝉蜕的翅膀——秦文贵的故事》(下称“翅膀”)大量抄袭剽窃了我创作的“生命”一书的内容,包括哲思、细节、具象化描写、故事情节和极具特色的西部感悟,另外,张建伟还把我对西部的独特艺术感受移植到了“翅膀”的主人公身上。张建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建伟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2003年7月24日的首次公开审理中,张建伟辨称:报告文学“翅膀”是我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以下简称团中央)等单位的委派,为宣传秦文贵的先进事迹而创作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团中央承担责任。我在写这部报告文学时确实使用了刘元举著作“生命”一书的部分内容,但在引用文献目录中已经列明了出处,应属合理引用,并非抄袭剽窃。而且为了尊重刘元举的著作权,我曾向青海油田的负责人提出请他和刘元举打招呼,青海油田的负责人也确实和刘元举打过招呼了,刘元举是知道此事的,故我不构成侵犯刘元举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刘元举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张建伟在其撰写的“翅膀”一书中未经刘元举许可使用了与刘元举创作的“生命”作品中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虽然张建伟在“翅膀”书后所附“引用参考文献”列出了刘元举所著“生命”一书,但张建伟使用刘元举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在书后附录的参考文献的书目也不能认定为为作者署名,故张建伟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刘元举著作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张建伟提出其创作“翅膀”一书是接受团中央等单位的委派,该书的一切法律责任应由委派单位承担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团中央等单位虽委派张建伟采访并撰写秦文贵的先进事迹,但没有证据证明团中央等单位曾指示张建伟使用刘元举的作品,也没有证据证明团中央等单位对该书承担了除署名以外的其他任何权利。
法院因此做出如下判决:张建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刘元举公开赔礼道歉、向刘元举赔偿经济损失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及律师费11581元。(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