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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商发债是探索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尝试

2003年09月02日 09:24

  中新社北京九月一日电题市场观察:公司债券市场向前推进

  中新社记者魏晞

  中国证券公司只有四种合法融资渠道的历史终在《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改变。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称,证券公司债券是证监会积极探索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一种尝试。

  一直以来,中国证券公司只能通过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四种合法渠道融资。不但融资渠道结构单一,资金存在金额小、期限短,成本也高。无怪乎长期受资金匮乏之苦的证券公司对公司债券出台“望眼欲穿”。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称,证券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至少能在四方面收益:改善融资结构、增强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与此同时,中国债券市场也将随之发展。

  但是,发债对券商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诚信水平提出了考验,如果券商出现违约现象,很可能产生新的信用危机,波及整个证券市场。

  从最新解释规定里看,证券公司准予发行债券的条件不算过于苛刻: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同时,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

  据了解,目前许多券商“大腕”已经向证监会提出发债申请,今后一段时间,虽不可能出现发债高峰,但业内人士认为,发行债券应成为不少证券公司看重的大事。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债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转让也限于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债券市场分层次的承担风险的差别体系,逐步培育证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投资朝着更高理性、风险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断增强的方向深化发展。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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