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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公司债券偿还措施应符合六条规定

2003年09月02日 09:18

  中新社北京九月一日电(记者魏晞)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此间强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证券公司债券偿还措施应符合六条规定。

  首先,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当出现未能及时偿付本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时,债权代理应及时督促提醒发行人,并告知债券持有人。

  同时,发行人必须为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明确账户资金的来源、提取方式及对账户的监督管理等有关事宜。该账户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产品,也可按约定用于债券的提前偿付。

  发行人应当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以降低偿付风险。

  在专项偿债账户资金未能按约定提取或者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期间,发行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另外,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债券事务。在利息或本金偿付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务。

  最后,发行人约定在债券到期之前购回或约定条件提前偿付的,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且须公平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得单方面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代理人并取得债券持有人的同意。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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