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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制订流浪者救助管理规定 八类人拟不予救助

2003年08月29日 16:43

  中新网8月29日电 昨天广东省救助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布,广东正在征讨各方对《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8种可拒绝救助或中止救助的情况。

  据新快报消息,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永强表示,救助管理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不具有社会治安管理功能,因而公安机关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将有所调整,要切实转变旧的大清查、大收容等观念。民警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告知其向民政部门管理的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救助范围的,应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站。

  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给城市治安管理造成的新压力,公安机关将把巡逻防控作为重点工作,同时推进社区警务建设,促进“街面有巡逻,街内有协防,楼院有守望”的治安防控网络的形成。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立即终止救助:

  一、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应予以救助情形的;

  二、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三、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的;

  四、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五、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七、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

  八、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杨莉王锦昌)

 
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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