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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产权关系是中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关键

2003年08月20日 09:40

  中新网8月20日电 中国《金融时报》19日发表评论员文章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经过多年的酝酿论证和探索,试点工作已在8个省(市)正式启动。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关系到中国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

  文章称,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农村信用社在探索体制改革、改进经营管理、增强为农服务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已经逐步成为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归属、管理体制等问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

  当前,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作为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必须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这一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因此,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文章指出,明晰产权关系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这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点之一就是明晰产权关系。中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使得农村信用社在金融风险化解、经营管理改善等方面缺乏有力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改革产权制度就是要根据不同地区情况,逐步实行股权结构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对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通过深化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文章还谈到,完善监督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是这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又一重要内容。国务院下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同时国家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确定这一监督管理体制,是总结多年来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并结合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情况的现实选择。

  省级政府应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经营活动,不能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地(市)和县、乡政府。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的同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农村信用社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对于农村信用社这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贯彻和落实好,促进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文章总结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无论怎么改,都必须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这一经营宗旨。要通过改革,着力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努力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以支持农民增加收入,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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