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0日电 刚刚揭晓的2008年奥运会会徽经过申请,已经正式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的备案批准,受到保护。
据中国体育报报道,北京奥组委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的要求,于今年5月1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日前,北京奥组委接到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奥林匹克标志备案通知书》,认为申请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经审查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备案期限为2003年7月17日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官员表示,如有延续2008年12月31日之后该标志保护效力的必要,他们还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再次提出申请。
尽管在北京奥运会会徽公布之前,北京奥组委已经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标志注册申请,但为了增加进出口流通领域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奥组委也向海关总署提出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并获核准。在海关总署2003年第47号公告中这样写道:“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进出口侵犯上述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的,海关将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