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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条例改革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2003年08月20日 08:42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九日电(记者李鹏)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对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进行了改革。

  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自今年十月一日开始施行。改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转变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由企业自行报告,外汇局通过电子数据核对进行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除保留原有的逐笔核销外,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管理方式。

  国家外汇局称,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的转变,有利于提高外汇局的工作效率,简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程序,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充分体现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的提升;而新增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方式对简化核销环节的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显著的作用,尤其是自动核销方式的应用,标志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正在由逐笔核销转向总量核销。

  中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这一制度对监督企业出口收汇、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外汇局与海关、税务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只能依靠出口单位人工传递有关纸质单证,存在监管漏洞。

  二○○一年,国家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中国电子口岸的公共数据中心建立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的电子底账,实现了管理部门间电子信息的共享。二○○二年,国家外汇局设计又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目前已在河北、广东珠海、天津、北京进行试点。

  国家外汇局表示,新《办法》施行后,凡已经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而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按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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