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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专家洪道德称:超期羁押存在时限缺陷

2003年08月18日 07:51

  中新网8月18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截至7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纠正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359人,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设立并公布了举报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电话及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洪道德教授近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按一般理解,公检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最长期限是多长?

  洪道德:刑诉法第124条、126条、127条规定,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公安机关可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的基础上延长4个月,再加上逮捕前的最长时限37天的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时限是8个月零7天。公安机关侦查完结后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期限为1个半月,这1个半月内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在押。所以正常情况下羁押最长时限为9个月零22天。

  记者:公诉前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羁押四年或五年,甚至更长,你认为这么长时间一定算是超期羁押吗?

  洪道德:不一定。刑诉法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羁押期。刑诉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而此前羁押的时间不算;刑诉法第13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而对于改变管辖次数的限制却没有明确。所以,这些规定都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很长。

  记者:法律对于羁押有没有时间上限?

  洪道德:刑诉法和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羁押的最长时限。

  记者:是不是法律对超期羁押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那具体表现在哪些法条里?

  洪道德:刑诉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124条、126条、127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这就是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以前羁押过的时间都不算。这一规定存在两个不完善的地方,第一,对于“重要罪行”界定不清,“重要”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是绝对标准还是相对标准?比如盗窃罪的认定就有个绝对标准。第二,对于“发现重要罪行”的次数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多次发现重要罪行的话就可能无限期羁押下去?

  记者:被超期羁押的当事人能否实现司法救济?

  洪道德:目前没有。因为超期羁押与合法羁押在法律规定的处理上是一样的。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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