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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中国检察机关自查自纠向超期羁押“开刀”

2003年08月04日 07:17

  中新社北京八月三日电(记者 朱大强)严查超期羁押“顽症”,中国检察机关自查自纠动“真格的”了——已纠正超期羁押三百五十九人。

  人们期盼着,公、检、法等执法部门都加大力度“动”起来,向超期羁押“开刀”。何为超期羁押?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均为超期羁押。这种现象目前在执法系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超期羁押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多年。所以,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被列为当前刑事诉讼中的难点,民众对此反应强烈。超期羁押严重损害法制的严肃性,形成侵犯人权的惩罚,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究其原因,有立法上的漏洞问题,但更有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问题,还存在一些地方领导人无视法律的规定,插手办案,使得超期羁押屡纠不止,责任者逍遥法外。  

  需要指出的是,超期羁押在侵犯被关押者权益的同时,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不容忽视:一些执法部门行使“特权”,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以权代法,缺乏监督;有的为了私利受贿、贪赃枉法,使超期羁押问题难以控制,以至产生“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从诉讼程序上讲,存在超期羁押现象的另一个原因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在作祟。

  目前,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社会呼声日高。有专家说,超期羁押的预防和纠正应采取多方面、多层次的措施。在执法观念上应树立起保障人权的意识,羁押期限一到就必须无条件放人;同时要建立羁押定期复查制度,健全超期羁押的惩戒制度。客观地讲,超期羁押现象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纠正的难度和阻力大,不可能通过几次专项清理就彻底解决,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特别是要完善相关法律。

  据悉,全国人大目前正在对健全预防超期羁押的法律建议抓紧研究。法谚说:“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应当赋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有权就超期羁押提出申诉并获得救济,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就是一个有效的救助渠道。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公布了超期羁押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地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实际上,检查机关已行动起来了,首次提起公诉超期羁押责任人。河南灵宝市检察院对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建树谋三个月的责任人、该市阳店镇派出所民警郭建刚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对此案的办理,在当地执法部门引起强烈反响。

  为全面清理超期羁押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五月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清理活动,成效显著:目前全国三十一个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已实现无超期羁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起草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将加强对公安、法院等部门超期羁押的监督,超期羁押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通过法律手段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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