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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两大焦点 不宜结婚是否婚检有争议

2003年08月02日 09:36

  中新网8月2日电 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遵循的是怎样的原则?将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婚姻法》修订核心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研究专家巫昌祯教授。

  记者:对原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巫昌祯:我国于2001年4月对实行了20多年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在《婚姻法》修正的过程中,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进行了无数次,各方面对某些问题看法不尽相同。

  记者: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哪些方面?

  巫昌祯: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结婚登记是否取消单位介绍信;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是否可以结婚;在有条件婚检的地方是否还要继续强制婚检。对于介绍信的问题,各方面的看法相对一致,因为单位只有介绍情况的义务,并没有干涉婚姻自由的权利,人民群众在这方面的意见很大。目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足以证明个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因此预计单位开介绍信的条款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将会取消。

  记者:在对待患有不宜结婚的病人以及婚检两大焦点问题上,您持有怎样的看法?

  巫昌祯:我个人认为,我们的登记条例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相爱的事实,在满足“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这样的病人也可以结婚。关于婚检,我认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在这两个问题上,各方面的争议相当大。虽然目前新的条例还没有公布施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将是一部更加以人为本的条例,给人们更多更大的自由权利。

  记者:登记条例宽松了,会不会带来不良的后果?

  巫昌祯:这方面的问题的确要考虑到,解决的办法是要加强管理。比如如果允许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病人结婚了,就一定要对他们的生育实行严格控制,基层特别是农村干部要对本地区情况更加了解,采取有效措施。另外,新条例也要求公民有更强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比如单位介绍信取消以后,对于身份证和户口本反映不了的内容,当事人可以采取“本人郑重声明”的形式。(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记者马宁)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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