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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9月实施 律师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案件

2003年08月01日 08:01

  中新网8月1日电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个条例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据新闻晨报报道,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涉及一些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或涉及刑事案件时,都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民事、行政方面,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因以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如果因经济困难而没有聘请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另外,五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申请法律援助。分别是:盲人、聋人、哑人、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经济困难的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的案件材料。对于如何界定“经济困难”,《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而是交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规定。但是制定的标准至少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公民能得到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职责有较大调整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包括中央、省、市和县四级。《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前,四级机构都受理和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省级法律援助中心今后将主要行使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不再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今后的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律师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案件

  事实上,在《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前,法律援助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将近10年。目前,全国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在9000人左右,其中近50%的人有律师资格。

  法律援助的具体执行人主要是律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对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司法部将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而律师在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法律援助机构将向律师支付办案补贴。但如果律师不尽职尽责地提供援助,或者收取当事人财物,经核实后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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