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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写入地方法规

2003年07月26日 09:22

  中新社广州七月二十五日电 (李怡青 任宣)《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不吃野生动物”的规定经过修改,以“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写入地方法规之中。今天下午,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该条例,从而为该立法举动划上圆满句号。

  据悉,在该条例的投票表决中,四十三人赞成,十一人弃权。

  经修改后,该条例第七条内容为,“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据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此条例草案中原来的“不吃野生动物”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且备受争议,经修改后的“不滥食野生动物”表述仍引起委员们的较多争议。为充分体现民众的意愿,围绕此条文,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并组织专家论证,还通过广东省人大信息网、南方网等进行民意调查,最终将条文改为“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

  专家指出,修改后该条例的第七条,既对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有利,同时又可起到以下作用:用引导式立法来让民众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据悉,《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将于今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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