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6日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国资委有关人士透露,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为核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目前已经形成初稿,经内部讨论后,将征询财政部、证监会及其它相关部委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具体操作上需要相关法规的配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制订正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据介绍,经粗略估计,2001年国有资产总权益的三分之一和总利润的三分之二集中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是国有资产变现的主要来源。条例第23条明确了国有股权转让的主体和权限,为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提供了依据。
权威人士指出,条例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国有资产处置权,可以更有效地行使出资人代表的职权。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审批程序和期限的完整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制订将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记者卢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