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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治反映出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眼下,“社区矫正”在中国的上海得到全面推广的同时,也要走入北京的一些社区,而国内针对这一方式还没有统一的办法和考量标准
文/吴珊
今年4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进行了法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法庭宣布判决前,进行了由犯案人张军(化名)所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同参加的听证会,对张军是否具备缓刑条件进行考证。
在法庭上,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提出,张军作案时刚过18周岁,又是初犯刑律,而且犯案时其父母刚刚离异,自己也没有了工作。鉴于张军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请求法庭对张军判处缓刑,让其回到社区进行改造。随后,张军当庭签署了《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承诺书》。最终,在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后,21岁的初犯张军回到了徐汇区田林街道的外婆家中,开始了自己三年的社区矫正生活。
张军被判回社区后,必须参加每周不少于4个小时、每月不少于18小时、每季度不少于54小时的义工劳动。除此之外,他每天都要写行踪报告(每周提交一次),每个月还要做一次思想汇报。具体来说,他每天的劳动是打扫社区的卫生,比如拔草。他在干活时,有负责社区矫正的人员在旁监督,告诉他怎么拔,给他计时间,还要给他讲通过这样的劳动对他的改造有什么意义。
经过一段时间的矫治后,有一天,负责社区矫正的李海寰接到张军打来的电话:“李老师,您帮我找份工作吧。”这是张军第一次主动和工作站的老师联系。于是,李海寰帮他找了一份饭店招待的工作,月薪800元。
此后,张军主动找工作站老师谈心的次数越来越多。“和老师谈心,对我心理上的帮助最大。他们告诉我做人要有骨气一点,要坐得直站得正,这些话我在违法之前是根本听不进去的。我现在知道了自己的偷窃行为最高也能判7年监禁,今天想来,我那时候真的很傻。”张军说。
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
对于中国的普通民众来说,首次听到“社区矫正”这个词恐怕还是去年10月间,香港歌手谢霆锋因触犯刑律被判在社区做义工240小时的时候。其实在中国内地的上海,从去年8月以来在徐汇、普陀、闸北区的三个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已近一年,像张军这样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者已经有104名。今年8月,这种“社区矫正”模式将会推广到整个上海市。
不仅上海,北京市密云县也从去年8月就有了社区矫正的试点。7月7日,北京东城、房山和密云三个试点区县的矫正工作者接受完第三期培训后,正式对7月1日之后进入社区服刑的矫治对象行使矫治权,从而承担起原来由当地派出所执行的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职能。
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今年3月的“两会”期间,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做了这样的解释:“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项制度虽然在我国尚未广泛采用,但在一些国家这是普遍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有的国家非监禁刑的比例还很大。”
事实上,社区矫正反映出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
2000年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监狱共超押罪犯24万人,监狱拥挤问题非常严重,给监狱的管理、犯人的教育等都带来巨大的困难。此外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也已达到7266元 这差不多相当于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开销。
在行刑效果上,罪犯被监禁在监狱中,与社会分离开来,其职业、家庭关系等受到监禁的困扰,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也容易受到一起服刑的其他犯罪人的负面影响。现实中许多大案、要案、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都是“二进宫”或“三进宫”者所为。
无疑,社区矫正将是有效缓解监狱压力的重要途径。有统计资料显示,上海先期试点的三条街道的104名矫治对象,至今无一人有重新犯罪的记录,其中斜土街道的一名保外就医人员通过社区矫正还获得了假释。
谨防出现腐败现象
虽然一年来的社区矫正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有人质疑:应该按判刑的期限还是矫治的效果来判定是否可以结束矫治。也就是说,如果服刑期到了,但服刑人员还没有矫治好的话,是不是还应对其继续矫治?
事实上却是,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目前的中国还没有相关的严格标准来界定,这使得上海矫正试验的效果还只能谨慎的乐观。有人指出,应该尽快制订考量矫正效果的一系列标准,避免出现“走过场”和“走后门”情况的出现,使“社区矫正”在中国不至于流于形式或成为滋生腐败的一张温床。
不仅如此,同样由于没有统一的矫正办法,从而使一些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当中,也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比如,一些在试点前就住在社区的保释、缓刑罪犯并不服从新设立的社区矫正办的新政策,不愿参加义务劳动。他们觉得,怎么会又多了一批人来管他们,而且这批人还不穿制服。还有些罪犯对集中教育有意见,认为会暴露自己的身份,给工作生活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继上海之后,社区矫正试点的重心转向了北京,其次将是天津、江苏和浙江。此间,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课题研究组牵头人、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介绍说,有了上海的经验,北京的试点准备更加充分,除将抽调更多的民警进入社区工作外,北京还编写了专门的教材对社区矫正队伍进行培训,试点的面积也会进一步增大。
“行使社区矫正职能之后,街道司法所将成为权力,最大的基层单位。因为它有了处治人身自由的权力就容易生成腐败,所以,我把人事监察科的科长纳入矫正组织以防止这类问题的出现。”为此,周文志领衔的北京北新桥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组比其他街道要多出了四五个人。
而对越来越大范围的试点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室主任韩玉胜表示了他的担忧:“在立法还没启动的情况下,试点不宜过多。现在上海的试点有点超前,没有法律依据,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乏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矫正人员要不要“持证上岗”
李海寰今年50岁。调到上海徐汇区田林街道做社区矫正干事之前,李是上海某职校的教师。此时,虽然到田林街道工作已经近半年了,但李海寰和学校的关系一直没有解除。
与李海寰一起成为矫正人员的,还有从各监狱、教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抽调出来的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民警。在角色分工上,教师侧重心理疏导、协助就业、安排劳动等工作,民警则侧重教育和监督。但是,无论是教师还是脱下制服的民警,都变成了“社会工作者”。
穿了30年警服的狱警王瑞昌就是这样一位“转行”的矫正人员。对于王瑞昌而言,工作调整后,他的观念也必须尽快转变。“监狱的规定是明确而严格的,罪犯容易管理,而在社区里就不能再用那一套方法来管制了。这些服刑人员在法律上是罪犯,在社区里就是‘良民’,除了给予政策上、法律上的指导,还要和他们建立比较良好的互动关系,要用人性化的管教方式。”王瑞昌说。
与此同时,各个街道还无偿招募了一批社会志愿者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这些志愿者中,有企业主、厂长、经理,有原先就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退休干事及社区服务人员,也有在校的大学生等等。上海市正在酝酿参照国外的惯例,为这批社会志愿者发工资,使他们成为真正的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结束之后,李海寰们还将有权决定自己的去留。
当一批热心人成为社区矫正人员的同时,令人担忧的是,上海还没有专业的矫正人员出现。尽管为了弥补专业素养的缺乏,目前上海试点的矫正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专业一个半月的培训,但很显然,企图通过这种“速成班”要培养出专业矫正人员是不可能的。
法学家们指出,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
“社区矫正”的由来
社区矫正于上世纪70年代末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目前英、美、日、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治已经比较成熟。这些国家已经建立了以社会服刑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的服刑结构,监狱服刑位于金字塔的最上面。
在美、日等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死刑仅仅是一个很小的塔尖。我国也是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服刑结构是菱形的,中间是庞大的监狱服刑人群。仅就缓刑和假释两种行刑方式来讲,据2000年的统计,在加拿大社区矫治人数是监禁人数的3.94倍、在美国为2.36倍、在日本为1.11倍、在俄罗斯为0.81倍。
在美国,法院对违法情节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判以“缓刑”,通过社区矫正的方法进行矫正,而并不投入到监狱服刑。如1999年底,全美共有被矫正人员632万人,而其中“缓刑犯”就有377万,“蹲监狱”的只有200万人左右,只占全部被矫正人员的30%。社区矫正不但在美国矫正制度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对美监狱制度也深有影响。每年都有大量的罪犯被从监狱“假释”到社区,由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监视居住、监听电话、限制活动、定期汇报等方法具体负责罪犯的管理。
而在我国,社区矫治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属于社区矫治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5种。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
——摘自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
上海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规
《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用非监禁刑的范围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包括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过失犯罪的;犯罪时属老、弱、病、残、孕的;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等人员。对于既具备减刑条件,且实际服刑在原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又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不属累犯、再犯、惯犯及暴力犯罪的,余刑在6个月以上;减刑后,余刑不满一年的人员可以适用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员在交付执行前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患慢性疾病,经久不愈的等四种情形的人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