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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面对“芬妮”诉讼很无奈:对手如此可畏

2003年07月10日 15:44

  对簿公堂的日子一天天地临近,《芬妮的微笑》已经让王志文很久都笑不出来了。

  面对投资方和制片人连篇累牍的声讨之词,王志文在对自己的影片一番猛轰之后,却对越来越恶化的事态保持了少有的谨慎态度,诉讼双方在这一点上,显得天差地别。

  记者在几经周折之后终于找到王志文的代理律师童明友,对方的回答是,在未与王志文进行沟通之前,不会随意通过媒体发声音。“因为这件事闹成今天这样不可收拾的地步,与媒体也有些许关联,我们不得不谨慎。”看来,很受伤的王志文,真的对媒体很头疼。噤若寒蝉的态度,只能是无奈的选择。媒体成就了他,也几乎,快要毁了他。

  娱乐圈是个是非之地,有新闻有官司的娱乐圈才不会冷场。只是这回,轮到了王志文。而民众对于娱乐圈纠纷的道德判断,向来只有两个来源——媒体和法院。童律师说,“这场以违反合同为由的官司,实际上被原告渲染成是一场道德审判,它所判决的将是王志文这个人的品德问题。”

  现在,全国人民都在等待着海淀法院的一纸判决——王志文究竟是不是个没有职业道德、品德低下的演员?看了那么多他主演的片子,大家还是第一次这么彻彻底底地关心起王志文来。

  关心的结果就是,有人用“王浙滨+海淀法院”进行搜索,结果让很多人又吃一惊?多年前的一部《法官妈妈》,伴着王浙滨在海淀法院4年的深入生活,一道浮出水面。7月5日,一篇题为《审判王志文的法院是王浙滨的“法官妈妈”法院》的评论文章,被高挂在北大在线的新青年论坛之上。此前王志文对于原告方莫名其妙地选择远在北京的海淀法院的疑问,终于有了下文。

  海淀法院接手这个案子原本就使王志文方面疑惑,它既不是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如今又扯出个“法官妈妈”的典故来,难免惹人猜疑。尽管如此,大家还是相信北京法院的法官妈妈或妈妈的姐妹兄弟,会分清情谊和公正审案的界限,公正地判决这起关乎“职业道德”的案子。毕竟,道德无小事,更何况对王志文这样的公众人物,道德层面上的否定,无异于艺术人生里的一场死刑。

  案子之外的纷争早已经跨越案子本身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究竟是耍大牌早晚该当如此,还是说真话的人势必遭致打压?究竟是是非曲直听由法官分说,还是公道自在人心?究竟是端了人家饭碗的演员就只能闭着眼睛说好,来不得半个不字,还是有什么就该说什么?尘埃落定之前,媒体还有的是口水仗要打。

  面对“法官妈妈”一事,经不住记者的一番软缠硬磨,童律师终于微微张开了“金口”。原本对案件的结果讳莫如深的他,松了松牙关表示,“看了这篇文章,我对案子的输赢,更没把握了。如果败诉,那王志文的艺术人生,估计也就到头了。”

  >>事件回放

  -2001年9月,王志文被选定为《芬妮的微笑》中马云龙的扮演者,当时他表示:“《芬》片是一个内容丰富、内涵深刻的故事。因此,在表演中把片中复杂的丰富内涵体现出来要花大力气。”

  -2002年1月,在某片的新闻发布会上王志文对于已经完成摄制的《芬妮的微笑》一片表示出不满,态度冷漠一句“拍完了就不想了”把记者搪塞过去。

  -2003年2月20日,在上海举行的《芬妮的微笑》首映式上,王志文炮轰剧组,说出“这样的一个角色也能获奖,莫斯科人瞎了眼”等过激言论。

  -2003年2月21日,王志文没有出席该片在北京的首映式。他与制片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2003年2月24日,该片制片人王浙滨表态,如果3月1日开始的在6个城市的首映活动再因王志文的违约行为而出现问题的话,她代表剧组肯定要向王志文讨个说法。

  -2003年3月4日,媒体披露王志文在该片国内外首映式上的表现大相径庭,在国外十分客气,态度积极,完全不像国内那么傲慢,前后判若两人。

  -2003年3月11日,该片投资方召开声讨会称王志文过激的言论损害了全体剧组人员的利益,他有可能成为被告。

  -2003年3月12日,王志文的经纪人做出回应,称自己有合同作为证据,不怕与片方打官司。

  -2003年6月13日,双方矛盾再次升级,该片投资人季福堂表示已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赔偿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开庭时间尚未正式确定,王志文的代理律师童明友已经签收有关诉讼文件,案件已经进入诉讼流程。

  >>对话

  《生活周刊》:既然王浙滨与北京的法院是如此的关系,案件转移到辽宁或上海法院审理的可能性有多大?

  童:我们希望对手仅是单方地想利用法院的关系,期望法院在审理中可以摆脱有关干扰。

  《生活周刊》:王浙滨的证词对本案的结果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力?

  童:那看她是说实话还是说假话。实际上这件事情之所以演化成一个案子,本身就和她有关。

  《生活周刊》:王志文方面有没有较为有力的证人或证据?

  童:有关本案起诉王志文违约的事实,合同即能说明问题。

  《生活周刊》:王浙滨与季福堂的雇佣关系和她在此事件中所起的作用会否成为您反驳其作证的依据?

  童:王浙滨与季福堂的关系经季福堂在媒体挑明,我认为已经无须反驳了。

  《生活周刊》:你认为原告方的目的何在?

  童:这是投资方在炒作和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及要终结王志文的艺术生命。还有就是王浙滨自己在转嫁责任,当人们都在关心一个知名演员的道德问题,影片本身的质量缺陷和一些人必须为此承担的责任就被忽视了。

  《生活周刊》:您对案子的结果如何预测?

  童:我无法预测。事实上这本来就不是个该出案子的事情,既然闹到这一步,它所造成的影响已经形成。无论是输是赢,对王志文都是一种伤害。即使赢了意义也不大。如果输了,就迎合了过去媒体上的渲染,众口铄金,早已经洗刷不掉了。谁愿意请一个既不遵守合同,又没有职业道德的演员拍戏呢?

  《生活周刊》:原告方是否曾因王志文对法院选择的疑问作出过回应?

  童:6月14日北京某报记者发文称,原告选择海淀法院受理是因为在北京海淀区签的约,但实际上合同是在上海签的,签署后寄到北京去,并且不是寄到海淀区,而是崇文区。原告方听到质疑后,于7月4日,由原告律师通过东北某报表示,选择海淀法院是因为合同是在北京海淀区履行,影片后期制作在北影厂完成,而北影厂正位于海淀区。而事实上,原告是以王志文违反演出合同为由上诉,演出合同的履行地只能是影片拍摄地,即奥地利、黄山和上海三处。原告方通过律师现在已经推翻了其起诉时通过北京某报表述的选择海淀法院的谎言,但又编造了一个新的谎言。

  《生活周刊》:王志文拒绝参加北京首映式是因为什么原因?

  童:王浙滨是在21日首映式举行的当天下午传真给在上海的王志文,毫无善意地要求王志文在下午4点前从上海赶到北京。这个传真实际只是王浙滨寻衅的借口和对外的说辞而已。传真原件还在。

  《生活周刊》:在此之前,投资方是否通过其他方式通知过王志文参加此首映式?

  童:我只见到21日的不合情理的传真。有关参加各地首映式,属于协商条款的内容,本身没有合同的强制义务,不是单方通知就可以构成王志文义务的。应该“双方另行协商”。

  《生活周刊》:不考虑是否违反合同的问题,您是否认为王志文在公开场合的言语方式上确有欠妥之处?

  童:王志文的表达方式可以讨论,但这与违反合同,没有职业道德是两码事。我相信王志文说的话都有他的理由,某些字眼是否像媒体表述的那样,也有待核实。王志文本来就不善于跟记者周旋,容易得罪人,而且他说什么话都有前言后语,有他特定的背景,断章取义最易产生误解。

  《生活周刊》:王志文目前的情况如何?

  童:这很难用语言来形容,总之他很无奈,也觉得对手太可畏了,对手操作得很巧妙。

  《生活周刊》:《芬》剧剧组的其他成员对本案的态度如何?

  童:其他剧组成员也有对影片表示遗憾的,但对于案子本身,也许是碍于王浙滨在行业中的地位而不愿发表言论。

  来源:生活周刊 作者:谢蕴之


 
编辑: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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