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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判处一组织同性卖淫案 被告人判刑三年

2003年07月09日 09:41

  中新社上海七月八日电 (章晨煜)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今日向媒体公布,该院于近日判处了一起组织同性卖淫案。

  被告人王志明因组织他人卖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悉,这种组织同性卖淫的案例,在此间以往惩处的组织卖淫案件中实属罕见。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志明本系同性恋者,在北京经他人介绍招募了另四名同性卖淫者准备在上海开设同性卖淫场所。去年九月下旬,他们一行五人住进了由王志明租借的上海市定西路某住宅,并以此作为卖淫活动窝点。被告人王志明规定其四名同伙:每月要向其缴纳八百元的住宿、伙食费,而他每介绍一名嫖客要收取一百元的介绍费。

  此后,王志明多次介绍嫖客至该处进行同性恋交易,并从中获利。后因与四名卖淫者因嫖资分配产生争执而告案发。

  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志明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但被告人系自首且为限定刑事责任人,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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