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8日电 近日,有报道说“北京首富”李晓华涉嫌合同欺诈,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远在美国的李晓华。李晓华说,他看了报道非常震惊,他不认识这个记者,也从没有接受过该报的任何采访与核实。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李晓华在接受采访时声称,“这是一篇极不负责任的报道。”,“我不欠国家一分钱,也不欠银行一分钱,我更没有欺诈过任何人。我已委托我在国内的代理律师起诉这家媒体。”
李晓华的代理律师翟雪梅说,2002年11月29日,北京脑康公司作为原告起诉高明脑病研究院,理由是高明研究院违反转让合同继续生产销售。而报道却把企业之间单纯的民事纠纷说成“名人涉案”而且标题作的耸人听闻,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一场纠纷被说成合同欺诈
有报道称2002年底,高明市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以涉嫌合同欺诈罪,指控李晓华通过与该院签订合作《合同书》,组建北京脑康公司,并模仿该院院长李子中的签名,伪造《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相继从该院及其下属公司提走货款共计人民币4277.4291万元。
而记者从高明市公安局给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致函中看到,高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02年5月10日受理高明脑病研究院反映被北京脑康公司诈骗一事,经过深入调查和了解,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认定此事属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于2002年10月8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高明市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
至于李晓华是否从高明研究院下属单位提走货款之事,翟雪梅说,完全是子虚乌有。事实是,当时两个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曾有一部分货物也一并移交北京脑康公司,而绝不是货款。并且货物的价值也不是所说的4277.4291万元。高明研究院一直有欠款,其下属单位脑力智宝公司从2000年以来也一直是负债经营,从他们的工商年审报表来看,帐上根本就没有那么多钱。
合同欺诈子虚乌有
高明研究院称李晓华“合同欺诈”的说辞,一是李晓华曾以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与高明研究院签约;二是李晓华模仿高明研究院院长李子中的签名以及伪造《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
翟雪梅介绍说,“脑力智宝”的转让首先必须经过高明研究院的上级主管单位高明市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准;双方签订合同必须经过广东省高明市公证处的公证;然后再经过广东省卫生厅的审批并同意送报卫生部审批之后,“脑力智宝”的转让合同才可生效。翟雪梅向记者提供了“脑力智宝”技术转让的所有手续。记者看到,在广东高明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上,《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甲方是北京脑康生物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据了解,李子中送去公安部门的鉴定签名一个是合同书上的签名,一个是李子中处方上的签名。广东省公安厅认为,李子中合同上的签名与李子中处方上的签名“不同一”。应该承认广东省公安厅所出具的证明是客观的,因为人的书写习惯是可以改变的。但这就能说明合同是伪造的吗?
在高明市司法局的行政复议的答复中,明确写着:经过高明研究院要求申请鉴定,合同书上的公章是真实的。记者采访了公安大学法律系的孟教授,他说,合同书上只要有公章就有法律效力。
为此,记者又采访了北京脑康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张曼琳。据张曼琳介绍说,“脑力智宝”的转让是于2000年12月4日完成的,在卫生部的网站都能查到。为什么两年之后,高明研究院才说伪造合同之事?如果合同是伪造的,那么,高明研究院为什么还会履行合同中的协议?李子中为什么会成为北京脑康公司的副董事长,并且在公司有专门的办公室、电话、专用车辆等。张曼琳向记者出示了李子中参与北京脑康公司各项活动的照片,例如李子中曾亲自参与过北京脑康公司在中华慈善总会设立的关爱弱智人群的项目。
另外,记者又查阅了卫生部的有关审批文件,并从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于2002年5月15日致函广东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的文件中看到:“对于广东高明研究院提出,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脑力智宝’产品转让过程中,伪造了有关转让合同和卫生部许可批件。经审查,‘脑力智宝’的转让符合有关审批的规定”。
2002年7月22日,高明研究院又向高明市司法局申请撤消《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的公证书。高明研究院的理由是,当时公证时,高明研究院的法人代表李子中没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高明司法局受理后,决定维持原来公证书。之后,高明研究院向高明司法局申请复议,得到的答复是:“2002年8月30日,高明市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记者从高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中了解到,这份《证明》很清楚地表明:高明研究院确认《转让合同》已经被公证,承认《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的公证书。对《转让合同》的真实性没有任何异议,也证实高明研究院完全是自愿签订《转让合同》,自愿转让技术所有权。
不仅如此,高明研究院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首先,高明研究院在办理了《转让合同》公证后,立即着手办理“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其次,高明研究院在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李子中已将生产“脑力智宝”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北京脑康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李晓华没有拒付技术转让费
有报道称,李晓华应该向高明研究院交付的6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转让费至今拒付。这个报道与事实有着较大的出入。首先,《关于转让保健品“脑力智宝”胶囊产品证书请示的批复》文件中注明:“脑力智宝”的转让费实际是500万元,而不是所说的6000万元。
其次,从2000年10月23日开始李子中从北京脑康公司多次领取10万元、5万元不等的支票。2001年3月12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确认北京脑康公司已代研究院支付了各种费用达230万元,并确定这些款项用于抵顶一部分转让费。
2001年6月29日,李子中与北京脑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华及常景兴订立了一份《关于脑康公司与高明研究院“脑力智宝”知识产权(所有权)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第三条明确约定:“脑康公司与广东高明研究院500万元转让费支付如下:1.甲方将‘紫竹花园’房产一套,原价120万元人民币,黑色奔驰轿车一部,价格80万元;2.丙方将‘雅宝公寓’一套,价格180万元,装修费20万元,电器、家具30万元,共计人民币230万元;3.同时将原脑康借给乙方的7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项相加共计人民币500万作为北京脑康公司支付的所有权费用的名细,乙方认可”。自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就由李子中专用,只是由于政策原因当时未办过户手续。上述财产,直到目前,均由李子中实际占有。
有关报道猛玩噱头
本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纠纷案,但因为牵涉到李晓华,有的报道就开始进行恶意炒作。报道中提及,此前积极撮合李子中与李晓华合作的高明市副市长魏肃迪,已于2000年8月初因被举报有重大经济问题被佛山市纪委“双规”。
这种提法引起了北京脑康公司的强烈抗议,该公司总裁张曼琳说,撮合他们与高明研究院合作的人不是高明市副市长魏肃迪。更何况魏肃迪的“双规”是2000年8月,而“脑力智宝”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在2000年10月28日完成的。
就连纠纷中另一方高明研究院院长李子中,也为李晓华打抱不平,他说,魏肃迪“双规”与李晓华没有关系。
李晓华的代理律师翟雪梅说,如果真像报道中所“暗示”的那样———“魏肃迪双规”事件与“李子中、李晓华合作”事件有某种联系,那么自“魏肃迪‘双规’事件”发生到现在已近3年,事实上法律的公正已挫败了这种“暗示”。同时,我们要说,这种暗示是有悖新闻报道的原则的。翟雪梅最后告诉记者,李晓华已委托她起诉这家媒体。目前,她已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有关证据,不久,就会开庭审理。(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