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7日电 据每日新报报道,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六大领域的“霸王条款”。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日前进行了详细剖析如下:
房地产:“约定过于不当”显失公平
房地产业“霸王条款”最明显的问题确实反映在合同方面,开发商虽然用了标准文本合同,但是有些开发商私自打印好本该协商的条款。此外,还有广告方面夸大宣传,如:房型与实际不符或推出种种优惠措施最终不能兑现;再有,房屋面积上开发商说了算等,这些都有“不平等格式条款之嫌”。旗帜律师事务所的刘洪杰律师认为以上这些情况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任何一方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对等,约定过于不当是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电信:指定银行缴费不公平
电信业收费项目不明晰是读者反映的一大热点。旗帜律师事务所的刘洪杰律师认为,除了读者反映的固定电话收费问题查无实据以外,固话初装费、手机停机后月租费依旧扣除这些做法都不尽合理;电信公司在收取电话费方式上也有强加于消费者之处,如让消费者到指定银行缴费,但银行又要求消费者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这实际上也是电信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企业协议,电信部门却强行让消费者按照他们设定的条件缴费。这些现象都反映了垄断行业的“不公平”之处。
医疗:术前合同不能让院方推脱掉责任
刘洪杰律师认为,由于医疗手术存在着可能预见不到的意外情况,以及病人的个体差异,因此国外医院也有类似与病人签术前合同的做法。这种术前危险性说明书如有显失公平之处,消费者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如出现的术后不良结果是由医院疏忽造成的,医院仍然要对接受手术的患者负责。
保险:保险合同不能保险公司说了算
丁女士手机丢失后,保险公司以手机不在“家庭财产”投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对此,渤海律师事务所的赵明勋律师认为,保险合同大都用词专业生涩,消费者理解起来非常困难。保险合同使用的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在合同中出现利用其业务方面的优势,加大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把对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排除在合同条款以外的情况,就严重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建议消费者投保之前一定看清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拒保范围和投保范围”,请教专业人士,不能光听信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以免上当。
在商业零售网点和美容美发店、超市等场所经常会看到利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都属于此类。据正奇律师事务所杨洪说,商家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不得以此种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现存争议
经营者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选择自己的经营方式,也可以通过某种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创造不同的消费环境,选择不同的消费对象。渤海律师事务所的赵明勋律师说,从这个意义上说,酒店出现的“谢绝自带酒水”从法律上看不能完全算是“不平等格式条款”,法律上对此存在争议,消费者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酒水可自带,但收取额外开瓶费用”的做法不妥,既然允许自带酒水,就不应加收额外费用。(郭晓莹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