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日电 被业内认为“最敏感税种”的个人所得税话题最近再度成为热点。《北京青年报》今天文章说,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晟就将讨论“不合理起征点”的现象视为一种进步,曾经的均衡被打破了,800元起征点低了,说明中国人富了。
财政部科研所刚刚完成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报告建议,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降低税率,同时对于3000元至5000元这一区间内的居民(中等收入阶层)收入采取低税率政策。
由于关乎每个个人、每个家庭的利益,在各大税种中,个人所得税一向以敏感度最高著称。近几年来,围绕它的修改,法律专家、税务专家、经济学家、政府官员不断进行讨论。显然,“必须修改、亟待修改”已取得了上到政府下至平民百姓的高度共识,目前面临的只是时间问题。
个案-深圳个税起征点实际高达1700元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为业界讨论最多的,当属800元的起征点问题。其中绝大多数的声音来自北京、上海、广州这些国内最具活力的城市,也是“富人”聚集的地方,在月收入8000元尚不算富的广东,个税改革的呼声尤高。广州市民家庭收入连年居全国首位,缴纳个税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5倍。广东地税局统计资料显示,广东省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开始的15.8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62.24亿元,9年平均每年增长33.79%,连续8年位居全国第一。
实际上,在广州,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执行的并非800元,而是1260元,从1999年开始执行。除了800元的法定扣除费用,每月增加的460元免税收入分为两部分:200元包括福利费、工会经费、生活补助费、独生子女补贴、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费、水电费、住房公积金补贴、公费医疗等。为避免计算繁琐,所以平均为每人每月200元,作为免征额。这个标准经过广州市物价局核准。另260元为误餐费,每月26个工作日,广州地区每人每日补助10元。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800元起征点,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在执行时往往灵活性较大。目前,北京的实际起征点是1000元,珠海1400元,深圳更是高达1700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晟认为这种绕过法律,演绎法律的做法,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改革的必要:能够纳入法律的最终要纳入法律,结束现在起征点纷争的局面,纳入到法制的渠道。
历史-800元起征点当年是个“高门槛”
“若干年后,如果起征点问题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说明我们的居民生活水平又上了一个台阶”,钱晟将讨论“不合理起征点”的现象视为一种进步,曾经的均衡被打破了,800元起征点低了,说明中国人富了。
今天在国内一些省市,800元成为普遍的工资水平,执行800元扣除标准已难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时,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工资才三四十元,就是比较高的工资也仅在百元左右,而能够得上800元收入标准的全国不过几个著名的艺术大家梅兰芳、周信芳、徐悲鸿等几人。在《个税法》出台的时候,他们大多已经过世了。800元的起征标准,使得当时出台的《个税法》从实质上变成了一个对外的税种。按照规定,到中国来工作的外籍专家,工资不能低于800元。
争议-个税起征点到底多高才合适
尽管个税最早来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税制设置最为花哨的还数美国。不过其复杂之处并不在于起征点,而在税前扣除额上。起征点看似一样,扣除额却有着各种各样的计算方法。比如,孩子几岁以下扣除多少;单亲家庭与双亲家庭扣除额不一样;买房、租房扣除额也不相同。由于这种计算必须依托于高效、高质的行政体系,及其各种各样的统计数据,执行如此灵活的政策显然短期内难以在国内实现。因此,起征点就显得更加重要。
财政部科研所的报告建议,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
税率,特别是3000元至5000元这一区间内的收入应采取低税率政策,因为这一收入区间是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界限,税率过高会抑制中国的消费扩张,反过来削弱经济增长。
起征点多高才算合适?学术界对此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全国统一为1200元至1500元,另一种是分地区给予一定的幅度差别,毕竟西部和东部的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对于这两种观点,钱晟更倾向于后者,并力倡该差别应与当地的物价指数、消费指数挂钩。
在国内的税制改革进程中,起征点的问题始终滞后,缺乏科学依据性,与生活指数和消费物价指数脱钩,与改革不相配套。能够使大家觉得公正的,是标准,而非绝对额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起征点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指
标体系,能够反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渐进式发展的动态指标。比如,可以设定弹性幅度,扣除额严格跟指数挂钩,各地区直接套用指数,然后由中央审批,只要套上这个指数,就是这个标准。
但也有专家认为,地区间的税差可能导致资金外流。如果某一地区早一步调高起征点,这将使附近一带“富人”资金在短期内流向该地区,导致该地区物价与消费产生波动。
趋势-个税改革关键看时机选择
《个人所得税法》及同样亟待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均未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透露,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争论较多,修改方案尚显粗糙。另据有关报道,财政部一位负责人表示,税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近期实现比较有困难,他同时表示改革已是定局,关键看时机的选择。
钱晟认为,仅就经济层面,适当的时机应该是经济发展比较稳定并高速;建立在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前提下,而不是“抑富”甚至“劫富”的前提之下。而目前看来,经济发展相对宽松,有一定财力,税收保证原有增长态势,政策一贯性能够落实到位。因此近两年以上条件是具备的,在技术方面,很多困难也到了可以克服的阶段。
但时机的决策,实际上往往要放在全盘里考虑,税改不能只考虑经济一项因素,考虑其合理不合理,或者说对于某一部分人合理不合理。至少目前看来,在政府的议事日程上,与一部分进入纳税阶层(超过800元)人群的个税改革相比,大量尚未进入纳税层次的人的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显得似乎更为迫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改革一旦进入实质操作,整体环境的配套就成为了决定改革成效的一大问题。比如,社会公共信息配套、银行配套,这样才能提供完整的财产信息、支出信息。由于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对于税制改革各国政府向来都相当审慎,因此,国内的税制改革一定是一个配套式的改革。而税收的实质在于公平,也需要税种之间有一个搭配。也就是说,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仅仅是个人所得税单个税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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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改进程
为了行使我国的征税权,根据国际通行的征税惯例,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这样,就形成了对内、对外两套个人所得税制。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对其他所得采取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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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个税税率比较
最早开征所得税的国家是英国,开征的原因是18世纪末拿破仑战争使英国的军事支出大幅度增加,入不敷出。这个税种的开征为当时的英国提供了约20%的财政收入。
为了筹措南北战争期间的战争费用,美国于1862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至1866年个人所得税已占联邦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25%。2000年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比重达到29%,若把社会保险税考虑进来,这个比重则高达51%。
根据哥斯达黎加媒体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在全世界3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中,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率最低。在香港,一个年工资为4.58万美元、抚养4口人之家的职员,在交纳所得税和其他税金后,其年总收入为全年工资总额的95.7%。而在美国(纽约除外),同样是年工资4.58万美元、抚养4口人之家的职员的年总收入为工资总额的81.9%;瑞士为81.8%;阿根廷为79.9%;巴西为78.8%;西班牙为74.8%;墨西哥为71.9%。而在瑞典仅为57.2%;意大利为57.3%;比利时为57.8%。
在拉丁美洲,个人所得税率最低的是阿根廷;在欧洲,瑞士的所得税率最低。而所得税率最高的国家是瑞典、意大利和比利时。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所得税的比重呈下降趋势,流转税的比重则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从80年代到1994年,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下降了两个百分点,一般消费税的比重则上升了两个百分点。(来源:《北京青年报》文/齐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