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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半年报披露准则 须对真实性作声明

2003年06月27日 10:30

  中新网6月27日电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中国证监会6月26日发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披露准则修订稿,修订稿简化了半年报的披露格式,增加了公司负责人对半年度报告真实性声明,并要求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及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分析和讨论。

  除了要求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并对虚假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外,修订稿增加了上市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声明。

  对于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当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其他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在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的披露方面,修订稿要求公司对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的,应分别披露其数量;披露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因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时间;披露前10名股东中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以及外资股东。(安明静)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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