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4日电 为了正确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于2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一规定由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规定分为13个部分,共63条,对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承担责任的主体、无效合同责任、交易行为责任、透支交易责任、强行平仓责任、实物交割责任、保证合约履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举证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